海安县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海安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仲计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994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海安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03737658A。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仲计平(曾用名仲跻平),男,195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海安市。 原告***诉被告海安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仲计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应得工资款77256.7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原系海安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大庆铁路队的人员,担任财务会计,1999年至2000年海安**建筑工程二队职工花名册记载其中原告应得工资款为77256.74元。并由海安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出具收据三张,同时加盖所属公司公章,以证明欠原告工资款的事实。另海安县**建安公司下属大庆铁路队尚有债权债务未清收,为此2001年5月22日由**建安公司会计出面主持见证,又签订一份由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负责清收和偿还债权债务的内部协议书一份,随后该债权债务由两被告共同清收并用于支付职工工资。但原告的工资款至今没有给付,为此,原告多年来一直要求被告支付,但未奏效。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状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原系被告**建安公司职工,要求两被告给付工资款,两被告持有异议,双方之间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项、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曹 震 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见习朱彤 书 记 员 李 培 杰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