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5981号
原告:海安县韩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三角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03737383W。
法定代表人:蒋映方,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广来,海安市城东立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户籍地海安市,现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惠,江苏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安县韩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海安县韩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安县韩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诉讼处理。
审判员 史友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