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11执286号
申请人:**,男性,1965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执行人:海安县韩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均,男性,196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安县韩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海安县韩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均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海安县韩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均所有的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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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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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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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周 洪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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