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通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42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智,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林桥村**。
法定代表人:顾庆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清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南通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民终3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顾韬
审判员***
审判员马燕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