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执869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季东,男,1968年03月28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关于南通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的(2020)苏0621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上述判决书:被告季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南通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款项54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6年8月22日为100万元,自2016年8月23日起以本金5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季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300元,由被告季东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季东于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申请执行人南通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4553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季东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苏0621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已提起上诉,本案法律文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通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提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国彬
审判员 储 俊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季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