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沿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原珠海兴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安县沿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3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6执恢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安县沿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任昌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禹,该公司董事长。

(2019)黑06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原珠海兴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安县沿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庆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判决:海安县沿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珠海兴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19789.61元,支付违约金1170000元,两项合计5689789.6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向珠海兴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35408元,保全费20000元,鉴定费260600元,由海安县沿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安县沿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原珠海兴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安县沿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海安县沿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海安县沿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1263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院先后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海安县沿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海安县沿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对被执行人海安县沿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该案自立案执行已经超过三个月,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已知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6执恢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洁

审判员 郑宏伟

审判员 李统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