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6执5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安县沿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角斜镇沿口人民中路115号,统一信用代码:91320621703743572Y。
法定代表人任昌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市绪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安萨路18公里处乳品厂院内,企业统一信用代码:9123060066387784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海安县沿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庆市绪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2月8日查封被执行人大庆市绪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拥有的登记在第三人大庆市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大庆市北国之春奥特莱斯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2号地下车库4号商业楼1号、2号、3号高层公寓-2号公寓楼137套商品房,现因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海安县沿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解除查封的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大庆市绪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拥有的登记在第三人大庆市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大庆市北国之春奥特莱斯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2号地下车库4号商业楼1号、2号、3号高层公寓-2号公寓楼137套商品房的查封(具体情况详见明细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