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盐民初字第0051号
原告盐城都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青年路盛世华城21#楼。
法定代表人张学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祥,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根勇,该公司技术负责人。
被告盐城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青年路盛世华城21#楼。
法定代表人张学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江苏万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解放北路179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周维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跃祥,上海厚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盐城都兴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万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盐城都兴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盐城都兴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都兴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861元,减半收取为78431元,由原告盐城都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珊珊
代理审判员 王 珩
代理审判员 王慧玲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