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2-08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都执字第0242号
申请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江苏万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解放北路179号2楼。
法定代表人严万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盐城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青年西路盛世华城。
法定代表人张学礼,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盐城都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青年西路盛世华城。
法定代表人张学礼,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崔红娟、王丹,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3)都民初字第1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三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470823元及其利息和诉讼费4181元,除被执行人盐城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代被执行人江苏万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15万元,再加法院从被执行人盐城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帐户上扣划的款项给付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剩余款项,由被执行人盐城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被执行人江苏万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前还款清,执行费由被被执行人盐城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被执行人盐城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则恢复原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对三被执行人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暂无强制执行的必要,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3)都民初字第1879号民事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本院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耿晔照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蒋宝云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管梦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