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振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万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都民初字第00777号
原告***,1963年3月30日,居民。
委托代理人潘连诗,江苏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振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海安县城东开发新村5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莫福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万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解放北路179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严万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跃祥,上海厚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青年路盛世华城2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学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仓海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邵莉莉,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振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龙公司)、江苏万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嘉公司)、盐城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潘连诗,被告振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明,被告万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跃祥,被告六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仓海华、邵莉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振龙公司承包建筑盐都企业家之友大厦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被告万嘉公司的建筑质量不符合,导致所有的合同终止,被法院强制撤。我所做的劳务工资计1042497元,被告振龙公司相继付款695303元,其中六建公司代发515148元,莫福圣代发180155元,下欠347194元。我于2013年向法院起诉,被告振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莫福圣承诺在中级法院的判决下来后,支付所欠款。在诉讼期间,六建公司向我支付了165000元,现尚欠182914元,被告振龙公司在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又没有向我支付所欠劳务工资款。现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振龙公司立即支付所欠工人工资款182914元,被告万嘉公司、六建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振龙公司辩称,我公司差欠原告工程款182914元是事实。我公司实际是承接被告六建公司所分包的项目工程,由于总发包方六建公司将自已承包的工程转包给无等级资质的被告万嘉公司承包,致使盐都企业家之友大厦工程在2012年8月期间出现砼浇筑不合格,导致我公司与其余两个被告的合同终止,致使我公司被迫撤场,其责任与我公司无关。由此造成我公司的巨大损失,我公司在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诉请又未能全部支持,现无力向原告***支付剰余工程款。原告主张的工程款与我公司无关。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万嘉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我公司无关,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六建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施工合关系,也不存在直接的劳务合同关系;是否差欠工程款我公司不清楚;我公司代发工资情况属实,但是是从法院直接协调划出的。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8日,被告六建公司中标承建盐城都兴置业有限公司开发”企业家之友大厦”的土建、水电安装工程,后六建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万嘉公司承建,被告万嘉公司又将该工程中涉及木工部分工程分包给振龙公司施工。2012年4月1日,甲方万嘉公司与乙方振龙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内部分工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将位于盐都区的”企业家之友大厦”工程中的木工、脚手、油漆、钢管、扣件、木材一切都由乙方承担。工程质量标准:国家现行规范(合格)。结算工程总面积的核算方式:按实际施工的建筑面积结算(总工期360天)延期的一切脚手架等设施用品的租金由甲方承担。承包价格:按每平方米193元结算(该价格为税后价)。付款方式:地下室封顶、四层封顶、十六层封顶等各阶段按以完成工作量的50%支付工程款等。同年4月8日,甲方振龙公司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劳务(木工)作业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企业家之友大厦”工程中的木工单项、立模、折模等木工工程的所有工程量(包括二次结构),模板每周转一次必须刷一遍油,周转用材进场自卸等给原告***承包;承包价格:乙方所施工工程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82.8元,其中人工费70元,利润7.8元,安全劳保福利5元。平方计算规则及总量,以甲方与总包方的结算量为准。为防止乙方中途退场,价格结算标准按已完成的工作量计算:地下室、人防18元/平方米,主楼20元/平方米(展开面积,该价格包括拆模、打后清理的价格);未拆模、打清理的部分按18-20元三分之二结算,三分之一作拆模清理费用,另加扣2元平方的打费用;结算方式,车库付以完成工作量的20%,标一付以完成工作量的30%,标八付以完成工作量的50%,标十六付以完成工作量的30%,封顶后付完成总工作量的30%,构架二次结构整体完工验收后付至总工程量的50%,春节前付至总工程量的80%,余额甲方脚手拆除后付三个月内结清。另对工程的质量标准等作了约定。2012年9月30日,被告振龙公司法定代表人莫福圣向原告***出具结账单一份,载明:***承包的《盐城六建》承建的马沟《企业家之友大厦》木工工种人工费合计总工资额壹佰零肆万贰仟肆佰玖拾柒万元(1042497元)减去已付的人工费柒拾万零伍仟叁佰零叁元(705303元)(其中六建公司代发515148元,莫福圣代发的工资140155元,***基础期间借莫福圣现金40000元)最后结算:《企业家之支大厦》项目下欠***等人工的工人工资合计为叁拾肆万柒仟壹佰玖拾肆元整(347194元)。后法院从六建公司的账户上扣划165000元至原告***账户上。嗣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要工人工资未果,为此,诉至本院。
上列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工程内部分工协议、建筑劳务(木工)作业承包合同、结账单等证据原件与复印件存卷佐证。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六建公司将其中标承建盐城都兴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企业家之友大厦”的土建、水电安装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建筑资质的被告万嘉公司承建,被告六建公司与被告万嘉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被告万嘉公司又将该工程中涉及木工部分工程转包给同样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原告振龙公司施工,振龙公司又将该工程中的木工工程承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原告***施工,故被告万嘉公司与被告与被告振龙公司签订的工程内部分工协议、被告振龙公司与原告***之间签订的建筑劳务(木工)承包合同均为无效协议。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振龙公司向其支付欠付的工人工资182914元,并要求被告万嘉公司、六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诉请要求被振龙公司向其支付182914元的工人工资的诉请,有被告振龙公司法定代表人莫福圣向原告出具的结账单,故对该项诉请本院应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万嘉公司、六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因被告六建公司与被告万嘉公司、被告万嘉公司与被告振龙公司签订的分包协议均为无效协议,故被告万嘉公司、六建公司对被告振龙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通振龙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82914元。
二、被告江苏万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8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人民币5428元,由被告南通振龙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 玉 国
审 判 员 *   云
人民陪审员 蔡 宝 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华(兼)
附录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