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盐城市都兴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万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盐城市都兴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万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0-17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都执字第0339号
申请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江苏万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解放北路179号2楼。
被执行人盐城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青年西路盛世华城。
被执行人盐城都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青年西路盛世华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万嘉建设有限公司、盐城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都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都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万嘉建设有限公司、盐城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都兴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都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爱华
审 判 员  王兆华
代理审判员  卢建娅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