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都执字第016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3月30日,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委托代理人潘连诗,江苏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振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海安县城东开发新村5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苏万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解放北路179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严万明,总经理。
被告盐城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青年路盛世华城2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振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龙公司)、江苏万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嘉公司)、盐城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都民初字第007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六建公司的账户,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六建公司向本院提出已与申请执行人*怀安结清了全部工程款,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民初字第0036号民事判决书中作为证据。现被执行人六建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民初字第0036号民事判决书已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盐城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怀安结清了工程款,待再审完毕后,如需执行,再对其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5)都民初字第007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执行被执行人的条件成熟时再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复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复议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