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区医疗用品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03民初2284号
原告:盐城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学富镇杨斌路7号(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盐都区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医疗用品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在盐都区学富镇。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盐都区学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盐都区学富镇。
法定代表人:***,该镇正职镇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8月6日生,汉族,居民,学富镇副镇长。
原告盐城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医疗用品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盐都区学富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