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振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万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03民监6号 原审原告:***,居民。 原审被告:南通振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海安县城东开发新村**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江苏万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解放北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盐城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青年路盛世华城**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南通振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万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都民初字第007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