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正源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正源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003民催13号
申请人:扬州市正源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现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吴永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年芳,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扬州市正源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扬州市正源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28390742,票面金额为4000元,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新区支行,申请人为扬州市正源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华瑞苏盛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邗江苏盛事务所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扬州市正源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扬州市正源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圆
审 判 员  刘伟炜
人民陪审员  沈 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