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克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6332江阴市克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民初6332号
原告:江阴市克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朱孝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娟,女,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梅红,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余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克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克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江阴市克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克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江阴市克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克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艳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连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