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克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嘉善泰力蜂窝制品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克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289号
原告:嘉善泰力蜂窝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
委托代理人:戴惠荣。
被告:江阴市克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孝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泰力蜂窝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克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泰力蜂窝制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泰力蜂窝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嘉善泰力蜂窝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19元,减半收取计81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630元,由原告嘉善泰力蜂窝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扣红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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