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克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福垄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江阴市克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民特226号
申请人:上海福垄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笪红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宝,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江阴市克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朱孝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梅红,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茹文,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福垄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垄消防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克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林净化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福垄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确认其与克林净化公司间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垄消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福垄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要求确认其与江阴市克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间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上海福垄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潘志江
审判员  李 骏
审判员  酆 芳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顾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