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三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胥艳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8执异11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淮安市。
被申请人:***,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方停车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申请人:胥艳缤,女,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方停车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申请人:金三角立体车库维保(淮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工业园区经十一路东纬六路南侧厂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苏金三角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苏金三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胥艳缤,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与***、***、淮安市清河大洲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洲印务公司)、****方停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东方公司)、岳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胥艳缤、金三角立体车库维保(淮安)有限公司、*苏金三角钢结构有限公司、*苏金三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审查。
本案审查期间,***于2017年6月9日书面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书面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追加***、胥艳缤、金三角立体车库维保(淮安)有限公司、*苏金三角钢结构有限公司、*苏金三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