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891执169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三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淮安区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胥艳缤,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海燕,江苏预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淮海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徐金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蓉华,该公司企管部主任。
江苏金三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489629.58元。关于余款,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付款,并向本院书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淮开商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海忠
代理审判员 杨 阳
代理审判员 范家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