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965金湖县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广源油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31民初1965号
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金南集镇。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该公司工会主席。
被告:某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油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油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艳勇
审 判 员  杨 莉
人民陪审员  朱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