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925民初3963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委托代理人:吕旭东,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育才路南首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为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建湖县上冈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建湖县上冈镇。
法定代表人:罗玉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倪冰,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湖县上冈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旭东,被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为德、建湖县上冈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倪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节点的工程款130万元,被告建湖县上冈镇人民政府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承建建湖县上冈镇利华小区安置楼工程,2013年10月22日原告与被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承建,按合同约定的付款结点,被告未能按约定足额支付,因该工程属于被告建湖县上冈镇人民政府,2018年2月12日被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要求被告建湖县上冈镇人民政府按合同向原告付款130万元,但被告建湖县上冈镇人民政府以未审计为由未能支付。原告所做工程,由于被告未能按约支付工程款,导致原告对农民工的工资及材料款无法支付。
被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我没有跟原告***签过合同,诉讼主体不适格,合同上的内容都是他们后面自己填写,名字也是补签的。我不差欠原告的钱。我不承担发包人未付款我给他付款的连带责任,这些在合同上都约定的很清楚。
被告建湖县上冈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只是施工班组,与中伟公司之间形成的劳务分包合同不合法,并非实际施工人,原告一人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案涉工程约定最终以政府审计价确定决算总价,目前审计价未得出,工程款尚未确定,原告起诉没有事实依据。根据审计初步结论,被告已经超付了工程款,不排除两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利益。原告请求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被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建湖县上冈镇冈东社区万顷良田安置房工程。2013年8月26日,被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湖县上冈镇人民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建湖县上冈镇冈东社区万顷良田安置房工程交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合同约定价148107606.08元。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湖县上冈镇人民政府约定工程最终以政府审计价格为基础按约进行计算。
原告***庭审中提交合同一份,具体载明内容如下:2013年10月22日,被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一份,约定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上冈镇冈东社区万顷良田安置房工程16#、30、#31、#34、#35#发包给乙方承建,合同约定最终以政府审计价确定决算总价,并且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发包方未付款而必须给乙方付款的连带责任。原告***提交的该份合同中,乙方处***、郭某、王某三人签名。
2018年2月12日,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建湖县上冈镇人民政府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授权***办理16#、19#安置楼工程一审价90%的结算价款130万元,款项汇入***个人账号,同时出具交款单位为建湖县上冈镇人民政府的收据130万元。2月14日,建湖县上冈镇人民政府答复案涉工程正在审计过程当中,该镇已经按合同价款足额支付,待审计结论出具后再行结算。
另查明,案涉工程目前正在建湖县审计局审计过程当中,初步结论已经形成,需进行二级、三级审核。
上述事实,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部承包协议、授权委托书、收据等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湖县上冈镇人民政府之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依约履行,对双方应具有约束效力。关于被告建湖县上冈镇人民政府辩称,案涉工程约定经政府审计结算,符合合同约定,且目前建湖县上冈镇人民政府支付价款超亿元,符合合同约定,最终价款需待审计结论出具后,依约进行结算,并确定是否存在欠付、超付,原告***主张建湖县上冈镇人民政府目前欠付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被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承建工程后将案涉工程中部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郭某、王某等人,并由***、郭某、王某等人实际进行施工,违反法律规定,其分包行为应确定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后,***、郭某、王某等人有权依约主张价款。案涉项目工程内部承包协议约定,最终价款依据政府审计结论为基础按约扣除管理费、税款等进行结算,目前政府审计结论尚未出具,双方应待审计结论出具后依约结算,结算不成的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主张欠付工程款条件未成就。原告***主张中伟公司欠付至90%付款节点价款130万,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收据,根据原告***、被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陈述,该130万系根据第三方仁和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结算,该结算方式既不符合被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湖县上冈镇人民政府的约定,也不符合工程内部承包协议的约定,且无工程签证手续佐证,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起诉之日尚欠工程款数额尚未确定,截止目前
支付条件未成就。关于案涉工程工程款是否启动司法鉴定的问题,本院认为案涉工程审计程序正在进行,初步结论已经形成,审计程序并无障碍,不宜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替代合同约定的政府审计程序,当事人对于审计程序的意见应当依法向审计机关反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钱文祥
审 判 员  王中秋
人民陪审员  马秀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