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执22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被执行人:***,男,1955年4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被执行人:江苏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20)苏0923民初58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执行后,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2、多次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本案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3、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阜宁县育才路育才小区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住所地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6、2021年11月26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正坤
审 判 员 唐将军
审 判 员 严加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顾海洋
书 记 员 刘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