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民初5872号
原告:***,男,1970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会兵,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育才路南首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为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中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