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苏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执40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
被执行人:江苏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王为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江苏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以正与被执行人江苏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协商处理中为由撤回对被申请人江苏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923执4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正坤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