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民初1222号
原告:***,女,1963年10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益,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育才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王为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建湖县上冈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建湖县上冈镇府前路**。
法定代表人:卞克年,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冰,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湖县上冈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一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可可
书 记 员 赵晓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