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23执319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03865852T,住所地阜宁县。
诉讼代表人: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
被执行人:***,女,196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苏0923民初7436号],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69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冻结其等值债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执行措施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执行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