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923执恢19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03865852T,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437938-1,住所地阜宁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任。
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苏0923民初3445号,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银行存款14300784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冻结其等值债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执行措施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执行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