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湘楚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460号 原告:**中建湘楚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市铁西区北四中路14-3号10门。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均系辽宁策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胜利北路。 管理人: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 原告**中建湘楚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人民币53500元;二、判令被告以人民币53500元为基准,自2018年10月25日期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二倍标准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年8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编号为**-3-SG-140806-069的《泡沫混凝土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于***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项目指定部位泡沫混凝土施工工程委托原告负责施工,泡沫混凝土施工单位价位80元/立方米,暂定12000立方米,最终审计结算;工程总价款暂定966600元;本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暂定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之后视形象进度逐步付款至实际已完成工程量的80%;所有工程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经甲方预决算审理部门审计决算后付至最终价款的95%;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满贰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付清。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且经验收合格后,双方结算金额为870000元并开具全额发票,尚欠工程款(包含质保金)53500元未予支付,原告多次请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因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判允前列诉讼请求。 2022年7月8日,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书》,并提供《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 本院查明:2021年5月13日,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923破3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江苏省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并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8)苏0923破3号《决定书》,指定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应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138元,退还原告**中建湘楚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谷 硕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