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2民初7565号
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城胜利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栖霞大道8号高力文化大厦5楼。
负责人:顾峰。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广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墨香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夏长文。
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南京广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3068.8元,减半收取21534.4元,由原告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安洪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