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4民初538号
原告:射阳县浩瀚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温州国际装饰城主楼Z2168、Z2169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文金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修虎,江苏东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润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发鸿街**。
法定代表人:胡友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军,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开发区鑫来路**
法定代表人:李德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士明,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侠,江苏维多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盐城市建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龙翔阳光新城****楼401商铺/div>
法定代表人:戴广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射阳县浩瀚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射阳润洋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盐城市建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案件审理中,原告射阳县浩瀚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射阳县浩瀚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射阳县浩瀚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射阳县浩瀚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文静
人民陪审员 许仕彬
人民陪审员 王建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圣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