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执保1969号
申请人:盐城市建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703873182X,住所地射阳县县城龙翔阳光新城****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戴广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林,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晖农(江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1Y1TJL7R,住所,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软件谷云密城******div>
法定代表人:陈蓓。
被申请人:晖农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0H8TH57,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南路**院**603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孟增行。
被申请人:中融正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6PJX9K,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西里**院**楼**F01A-02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甄杰。
被申请人:黑龙江鑫佳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9005982392266,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甄杰。
申请人盐城市建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晖农(江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晖农集团有限公司、中融正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鑫佳矿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市建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晖农(江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晖农集团有限公司、中融正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鑫佳矿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5万元的财产或其他等值资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建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晖农(江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晖农集团有限公司、中融正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鑫佳矿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5万元的财产或其他等值资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全金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