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建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盐城港响水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建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1民初4414号
原告:江苏盐城港响水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陈家港镇黄海大街。
法定代表人:葛曙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盐城市建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海河镇新民路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戴广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5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原告江苏盐城港响水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建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盐城港响水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盐城港响水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盐城港响水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6元,减半收取888元,由原告江苏盐城港响水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开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翠翠
书 记 员 别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