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建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建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润洋控股集团东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81民初235号
原告:盐城市建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
被告:江苏润洋控股集团东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盐城市建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润洋控股集团东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盐城市建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建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盐城市建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30元,减半收取7265元,由原告盐城市建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礼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袁琴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