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仁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盛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仁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12民初467号之一
原告:南通盛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1WWUK520,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花市街村33组。
法定代表人:*双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新,南通市通州区石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仁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967158208,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二桥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盛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仁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南通盛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盛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盛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8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768元,由原告南通盛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晗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