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仁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仁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
(2018)苏0612执保460号
***、邢国峰、王海荣、卢善银、查林惠:
本院在审理你与***、江苏仁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方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18年5月9日冻结了江苏仁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通虹桥南路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49×××83,应冻结金额640000.00元,已(实际)冻结106273.90元,冻结时间自2018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9日。
2、于2018年5月17日冻结了江苏仁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南通工农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50×××40,应冻结金额640000.00元,已(实际)冻结371257.10元,冻结时间自2018年5月17日至2019年5月16日。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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