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8执异19号
本院在执行***与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兴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其开立在重庆农商银行黔江支行41×××39账号内银行存款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 斌 审判员 唐 瑞 审判员 苟 宇
书记员 冯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