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4民初3876号
原告重庆钟大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钟大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钟大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钟大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钟大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继毫
书 记 员 龙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