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3民初6414号
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管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4元,依法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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