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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重庆松某公司与重庆黔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42民初226号 原告:***,男,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重庆松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黔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男,住重庆市黔江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男,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重庆松某公司诉被告重庆黔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重庆松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松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9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9096.5元,由原告***、重庆松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