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重庆松某公司与重庆黔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42民初226号
原告:***,男,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重庆松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黔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男,住重庆市黔江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男,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重庆松某公司诉被告重庆黔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重庆松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松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9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9096.5元,由原告***、重庆松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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