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帆融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渝04民终2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帆融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寿路1039号附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4886840F。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5年7月27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青杠拓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213901275F。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帆融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帆融环保建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程建设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人民法院(2022)渝0242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于2023年2月21日对上诉人帆融环保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质证询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帆融环保建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242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支持帆融环保建材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追加***为(2021)渝0242执2339号案的被执行人;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黔程建设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帆融环保建材公司认为应适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本案中,黔程建设公司是被执行人,且酉阳县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2021)渝0242执233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该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自己不主动提出破产申请。***是黔程建设公司的股东,认缴金额为8607.7867万元,认缴期限为2024年2月6日。该案情符合九民会议纪要的该项例外规定,应认定出资人对认缴出资额不享有期限利益,而是认定对出资额加速到期。一审法院却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而并没有适用九民会议纪要的规定,故请求法院予以改判。二、一审法院认为黔程建设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帆融环保建材公司认为这不是必要要件,只需要黔程建设公司具备了破产原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即可。(一)据相关数据显示,黔程建设公司终本案件中,执行标的总金额为72311608元,未履行总金额为75868851元,未履行比例为100%。正在执行的案件中,执行标的总额为37275307元。同时,正在诉讼中的案件不包括其中。从2019年至今,黔程建设公司有6个破产重整案件,案号分别为(2022)渝05破申532号、(2021)渝05破申640号、(2021)渝05破申497号、(2020)渝05破申592号、(2020)渝05破申420号、(2019)黔27破申7号。根据(2022)渝05破申532号民事裁定书记载,黔程建设公司资产总额为247523353.66元,负债总额为113224681.04元,所有者权益为134298672.62元。虽然债务人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故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一审法院认为帆融环保建材公司轮候冻结黔程建设公司在其它两家公司的股权远远超过了申请执行金额。其言外之意,帆融环保建材公司已经得到清偿或正在受偿。但帆融环保建材公司认为自己的合法债权并未得到有效清偿,且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止本次执行。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并未对该冻结的股权进行处置。酉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也无权处置该股权,且该股权无法变现。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帆融环保建材公司的上诉请求。
***辩称:1.帆融环保建材公司主张黔程建设公司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事实不成立。2.帆融环保建材公司主张黔程建设公司因财产不能变现,无法清偿债务,以及长期亏损且经营有困难,无法清偿债务等事实均无证据证明,且不符合生效民事裁定书即(2022)渝05破申532号民事裁定书载明的事实及裁决的主文。3.帆融环保建材公司主张一审判决没有适用九民会议纪要第六条规定的例外情况支持帆融环保建材公司要求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因为适用九民会议纪要第六条规定,支持债权人请求追加公司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被执行人公司财产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不能清偿债务且具备法定的破产原因。而帆融环保建材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黔程建设公司具备这一法定的破产原因,所以不具备适用九民会议纪要第六条规定的前提条件。一审没有适用该规定是完全正确的。同时九民会议纪要是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思路和自由裁量权的会议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不能在裁判文书主文中引用,作为裁判依据。4.帆融环保建材公司认为一审法院适用2020年21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32条、34条的裁判规定作为本案裁判依据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该司法解释是针对民事执行案件中应否追加、变更执行当事人的专门性司法解释。一审法院适用该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完全符合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事实,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5.上诉人在二审中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符。
黔程建设公司未作答辩。
帆融环保建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撤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渝0242执异49号执行裁定书;2.准许追加***为被执行人,在其欠缴黔程建设公司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帆融环保建材公司未受偿债款的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黔程建设公司系于2001年4月26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1000万元,核准日期为2020年3月3日,其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该公司由12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系股东之一,其认缴出资额为8607.7867万元,认缴出资日期为2024年2月6日,实缴出资额为2667.7867万元(其中2001年7月26日出资1341.3837万元、2006年2月6日出资1326.403万元)。同时,黔程建设公司又系重庆黔程园林有限公司、重庆黔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两公司的股东之一,在该两公司分别享有股权89.8246%(出资额人民币512万元)和80%(出资额人民币80万元)。
帆融环保建材公司与黔程建设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帆融环保建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黔程建设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4286元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21年8月1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一审法院作出了(2021)渝0242民初329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黔程建设公司在2021年10月1日前支付帆融环保建材公司货款人民币49286元,并从2021年7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资金利息。调解书生效后,因黔程建设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帆融环保建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执行案号为(2021)渝0242执2339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帆融环保建材公司的债权没能实现,一审法院于2022年3月11日和4月12日,对黔程建设公司在重庆黔程园林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89.8246%(出资额人民币512万元)和在重庆黔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80%(出资额人民币80万元)进行了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二年。在一审法院裁定冻结前,因黔程建设公司尚欠重庆九恒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2130220.96元,黔程建设公司在重庆黔程园林有限公司和在重庆黔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于2021年11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进行了首轮冻结。同时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的(2022)渝05破申532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黔程建设公司提交的深华图年审字(2021)2158号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21年8月31日,黔程建设公司资产总额为247523353.66元,负债总额为113224681.04元,所有者权益为134298672.62元,由此证明黔程建设公司的资产总额大于其负债总额,最终作出不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
另查明:2022年3月23日,一审法院在执行黔程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华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对黔程建设公司享有的执行兑现款19184091.21元进行分配时,因帆融环保建材公司享有的债权未能纳入该款项的分配方案而暂时未能受偿。但黔程建设公司在一审法院及其他法院还享有其他债权。2022年5月31日,帆融环保建材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要求追加作为股东的***为被执行人,在其欠缴的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一审法院于2022年8月1日作出了(2022)渝0242执异4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申请人帆融环保建材公司的追加申请,为此,帆融环保建材公司遂向一审法院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黔程建设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帆融环保建材公司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黔程建设公司和***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帆融环保建材公司起诉时将黔程建设公司列为本案第三人,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一审法院依法将黔程建设公司变更为本案被告。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本案是否应当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问题;2.***是否存在欠缴出资额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作如下分析认定。
第一,按照上述法条的规定,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必须是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黔程建设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财产是否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是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条件。本案帆融环保建材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仅为人民币49286元及利息,而一审法院冻结黔程建设公司在重庆黔程园林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89.8246%(出资额人民币512万元)和在重庆黔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80%(出资额人民币80万元),已远远超过了帆融环保建材公司申请执行的金额,虽然一审法院的冻结属于轮候冻结,但九龙坡法院的首轮冻结所依据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2130220.96元及利息(帆融环保建材公司在庭审中自认的金额为320万元),其冻结的金额也大于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兑现金额。同时结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的(2022)渝05破申532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黔程建设公司提交的深华图年审字(2021)2158号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21年8月31日,黔程建设公司资产总额为247523353.66元,负债总额为113224681.04元,所有者权益为134298672.62元,由此,证明黔程建设公司的资产总额大于其负债总额,不能认定黔程建设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同时帆融环保建材公司也没有举示其他证据来佐证黔程建设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事实,因此,帆融环保建材公司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第二,***是否存在欠缴出资额的问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黔程建设公司章程和在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作为该公司的股东之一,其认缴的出资额为8607.7867万元,实缴出资额2667.7867万元,虽然尚有部分出资额未缴纳,但其认缴的时间是2024年2月6日,至目前为止***最后认缴出资额的时间尚未届满,因此不能推定***存在欠缴出资的事实,因而***也不存在在欠缴黔程建设公司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帆融环保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帆融环保建材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帆融环保建材公司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1.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查询的黔程建设公司的相关执行情况。拟证明:黔程建设公司有大量作为被执行人的案子,其中终本案件32件,涉案金额5020万未履行。还有正在执行中的,恢复执行的案件有11件,执行标的额为2955万。同时,黔程建设公司作为原告或上诉人主张的标的金额为1.8亿,作为被告或被上诉人的案件中标的额为2.8亿左右。从该组证据拟证明黔程建设公司存在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债权人所有的债权,故符合破产法的相关规定。2.黔程建设公司的部分工商档案信息,包括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及2012年的资产负债表。拟证明:黔程建设公司资本严重不足,不足以清偿所有到期债务。3.(2020)苏2582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相同案件、相同的诉讼请求和案情,一审法院是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的。4.通过天眼查询软件,查询黔程建设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2014年5月12日时黔程公司新增注册资金5040万,该资本为认缴制,出资期限为2024年。2014年5月12日,原股东***及***退出,新增***为新股东。2017年6月29日,***将其瑕疵股权转让给***,至此***成为新股东并成为法定代表人。5.通过天眼查软件查询黔程公司的司法风险显示黔程建设公司的终本案件有32件,执行总金额4664.46万元,实际未履行5020.18万元,未履行比例100%。证明:黔程建设公司没有履行能力。黔程建设公司作为原告或上诉人涉案金额有1.8亿多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证据一,相关信息资料只载明了黔程建设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具体案件,没有反映具体的涉案执行金额,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证据二,因该证据中的验资报告载明的是黔程建设公司2006年登记的股东出资情况,以及2006年、2012年的公司资产状况,不能反映黔程建设公司2021年本案执行过程中的资产状况,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证据三,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证据四、证据五,因天眼查软件并非法定的公司信息登记及公示平台,且从本院审查的情况看,其展示并非黔程建设公司有关资产及风险状况的全部信息,故达不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期间,***、黔程建设公司未举示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系黔程建设公司未履行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242民初32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支付内容,帆融环保建材公司认为黔程建设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请求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而引发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的适用前提条件是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在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才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的(2022)渝05破申532号民事裁定书中载明的内容看,黔程建设公司提交的深华图年审字(2021)2158号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21年8月31日,黔程建设公司资产总额为247523353.66元,负债总额为113224681.04元,所有者权益为134298672.62元,黔程建设公司的资产总额大于其负债总额,本案帆融环保建材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人民币49286元及利息,该金额远低于黔程建设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金额,且一审法院已冻结黔程建设公司在重庆黔程园林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89.8246%(出资额人民币512万元)和在重庆黔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80%(出资额人民币80万元),虽然一审法院的冻结属于轮候冻结,但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的首轮冻结所依据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远低于股权出资额,通常情况下,前述股权处置后应仍有剩余,故本案不能认定黔程建设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对于帆融环保建材公司在上诉中称黔程建设公司具备了破产原因,但其不申请破产,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期限虽为2024年2月6日,但本案应认定出资人对认缴出资额不享有期限利益,应认定对出资额加速到期的主张,从已查明的事实看,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的(2022)渝05破申5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对黔程建设公司的破产申请,故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黔程建设公司已符合破产条件,因此,本院对帆融环保建材公司认为对***的出资额应认定加速到期的主张不予采纳。
至于帆融环保建材公司在本案二审中提出追加***为(2021)渝0242执2339号案的被执行人的请求,因其该请求在本案一审中并未提出,属于二审中新增加的请求,且***对该请求不予认可也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调解,故本院对该请求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帆融环保建材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重庆帆融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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