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4民辖终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11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青杠拓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213901275F。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6号12号楼16层1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045N17U。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4民初46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案涉短视频是上诉人本人在抖音平台上发布,即没有办法证明是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实施的网络侵权行为,也就无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关于网络侵权行为管辖的规定,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4民初4630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处理。
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应以侵权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关于网络侵权行为管辖的规定,本案侵权行为地发生在被上诉人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即重庆市黔江区境内,故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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