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923民初545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8月9日生,福建省莆田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380019X。
住所地:镇江市丁卯桥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沙利民。
被告:江苏新铁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6955079900。
住所地:盐城市青年中路59号钱江财富广场1幢2-200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瑞中,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华能祥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理州祥云县祥城镇龙翔路中段南侧(桂源商务酒店)。
法定代表人:熬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新铁人建设有限公司、华能祥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以四方当事人自行和解重新签订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99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069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