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铁人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新铁人建设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903行初81号

原告江苏新铁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青年中路59号钱江财富广场1幢2-2004室。

法定代表人蔡青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娟,江苏衡鼎(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健,江苏衡鼎(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盐城市东进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嵇红梅,该局局长。

第三人陈正明,性别××年××月××日生,××族,居民。

原告江苏新铁人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陈正明工伤行政认定一案。原告江苏新铁人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新铁人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新铁人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新铁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新铁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郝 月

审判员 王星月

审判员 裴森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