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终37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8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矾山镇刘墩村小冲村民组**,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新铁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世纪大道金融城**楼**。
法定代表人蔡青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新铁人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3民初6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建华
审判员 陈风泰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潘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