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和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0545江苏和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兴天马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3民初10545号之二
原告:某某和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商井新村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高小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为军,泰兴市南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天马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经济开发区团结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馨娴,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和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天马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某某和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和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05元,减半收取计3702.5元,由某某和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殷月蔚
人民陪审员  张玉明
人民陪审员  王 斌
二0二0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