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许江春与南通高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吴金陵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544号之一
原告:许江春,男,1989年2月6日生,汉族,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健,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高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孙庄街道黄柯村1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321234270L。
法定代表人:王山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吴金陵,男,1981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海安市,现住。
被告:王山玲,女,1982年10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海安市,现住。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宏进,海安市孙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海安分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江海西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323860507A。
负责人:李春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群,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中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南通开发区中天路西,经营地南通开发区新开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6993405777。
法定代表人:缪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江春诉被告南通高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吴金陵、王山玲、第三人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海安分公司、江苏中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江春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江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江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82元减半收取5441元,由原告许江春负担。
审判员  曹震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泱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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