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梅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三益砼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梅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723民初502号
原告:连云港三益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临港产业区324省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沈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侍述成,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梅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经济开发区西苑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三益砼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梅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三益砼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三益砼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三益砼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