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梅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梅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民终2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下车镇林庄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梅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经济开发区西苑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郭前途,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连云港宏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下车镇林庄村刘荡庄127号。
法定代表人:***,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下车镇林庄村。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梅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连云港宏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20)苏0723民初3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0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按时缴纳上诉费,一审法院于2021年7月18日向其进行催缴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严伟晏
审 判 员 王 霞
审 判 员 张 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继龙
书 记 员 仇瑞庭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得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