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梅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民初5729号
申请人:**,男,1980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盛(受**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梁溪区春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83年9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申请人:梅红,女,1981年6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申请人:江苏梅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经济开发区西苑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郭前途。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梅红、江苏梅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梅红、江苏梅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对价值6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梅红、江苏梅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顾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瑜
书 记 员 杨洁